核查日期:2026-08-10


健康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障局于2026年3月4日联合发布2026年第21号公告,对后续品种医疗器械唯一标识(UDI)实施的进度安排与工作要求作出明确规定。本文围绕六大核心议题——政策背景、实施范围与时间节点、数据库提交职责、医保代码衔接、经营企业与医疗机构主动应用UDI要求、采购合规误区——逐层展开深度解读,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提供可操作的合规参考。
一、政策背景与法规依据:三部门联合发布2026年第21号公告
2026年3月4日,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联合发布2026年第21号公告,标志着我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UDI)制度进入新一轮扩大实施阶段。该公告在前期已实施批次品种的基础上,将实施范围进一步扩展至全部第二类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和全部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并对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实施时点作出了前瞻性安排。
三部门联合发文体现了UDI工作的跨部门协同:公告分别对注册人、备案人、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提出赋码、数据上传、代码关联及带码记录要求。本文按公告原文拆解这些主体要求,不把它们扩展为公告未规定的具体技术流程。
本次公告的发布机关涵盖药品监管、卫生健康、医疗保障三大核心主管部门,表明UDI已从单一部门的技术管理工具上升为跨部门协同的监管基础设施。企业在制定UDI合规方案时,需同步考虑药监合规、临床应用对接和医保代码关联三方面要求。对于涉及体外诊断试剂出口的企业,还可参考俄罗斯EAEU IVD注册过渡期指南了解境外IVD注册过渡安排。

二、实施范围与时间节点:2027-06-01与2029-06-01生产日期界限
公告以”生产日期”作为UDI实施的时间分界线。企业判断产品是否落入本轮实施范围时,应核对生产日期,而不是把注册日期、入库日期或销售日期当作公告规定的分界依据。
具体而言,公告规定了两个关键时间节点,对应不同品种范围的赋码义务:
| 实施时间节点 | 适用品种范围 | UDI要求 | 生产日期在节点之前的产品 |
|---|---|---|---|
| 2027年6月1日起生产 | 全部第二类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及全部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 | 应当具有医疗器械唯一标识(UDI) | 可不具有唯一标识 |
| 2029年6月1日起生产 | 全部第一类医疗器械 | 应当具有医疗器械唯一标识(UDI) | 可不具有唯一标识 |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公告写明:2027年6月1日前已生产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含IVD)和第一类IVD产品可以不具有唯一标识;2029年6月1日前已生产的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也可以不具有唯一标识。这里能直接确认的是赋码要求的时间边界,不能仅凭该句推导产品在其他法规下的销售或使用资格。
对于同时生产第二类和第一类医疗器械的企业,需要注意两个时间节点的叠加效应:自2027年6月1日起,其二类器械和一类IVD产品须先行赋码;至2029年6月1日,其一类医疗器械产品也须完成赋码。企业应提前规划赋码资源投入和系统升级节奏。
三、注册/备案系统与UDI数据库提交职责
公告明确,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产品上市销售前,将产品标识(DI)及相关数据上传至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数据库,并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对企业的直接操作结论是:把数据库上传纳入上市销售前检查清单,不要等到实际销售发生后再补录。
关于产品标识变更,公告作出了重要的制度安排:产品标识的单独变化不属于注册/备案变更范畴,产品标识亦不属于备案/注册审查事项。这意味着注册人、备案人可根据产品管理需要调整产品标识,无需就标识变更单独提交注册/备案变更申请。但需要注意的是,产品标识的调整仍须及时在UDI数据库中同步更新,以保证追溯数据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对于注册人/备案人而言,UDI数据库上传的关键操作要点包括:
- 在产品上市销售前完成产品标识(DI)及相关数据的上传,不得以”尚未销售”为由延迟提交
- 确保UDI数据项与注册证或备案凭证信息保持一致,包括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等关键字段
- 产品标识发生调整时,及时在数据库中更新对应记录,确保追溯链条不断裂
- 对UDI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体责任,接受监管部门核查
- 产品标识单独变化无需提交注册/备案变更申请,但须同步更新数据库记录

四、UDI与国家医保耗材/IVD分类代码衔接要求
公告要求,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在完成UDI数据库上传的同时,须将产品标识与国家医保局医保医用耗材/IVD分类与代码数据库进行关联维护,并确认一致性。这一衔接机制是实现”一码统管”——即同一标识在药监追溯与医保结算两个体系中互联互通的关键基础。
但需注意医保代码衔接的适用前提:医保分类与代码的一致性维护要求,仅在器械产品信息已存在于国家医保局相关代码数据库中时方才适用。换言之,若某器械产品尚未纳入医保医用耗材/IVD分类与代码数据库,则注册人/备案人暂无对应的医保代码可做关联和一致性确认,该项义务在该产品被纳入医保代码数据库之前不具有实际可履行性。企业应持续关注医保局代码数据库的更新动态,在产品被纳入后及时完成关联与一致性确认。
UDI与医保代码的关联维护流程可概括为以下五个步骤:
- 注册人/备案人完成UDI数据库产品标识及相关数据的上传
- 确认该产品信息是否已存在于国家医保局医保医用耗材/IVD分类与代码数据库
- 若已存在,则进行UDI产品标识与医保分类代码的关联映射
- 核对关联信息的一致性并确认
- 后续如任一端信息发生变化,及时同步更新并重新确认一致性
这一衔接机制的核心价值在于打通药监与医保两个数据体系,使产品在流通、使用和结算各环节均可通过同一标识实现追溯。但需要强调的是,该衔接要求本身是数据关联层面的技术义务,其适用以医保代码数据库中已存在对应产品信息为前提条件。
五、经营企业与医疗机构主动应用UDI要求
公告对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提出了”主动应用”UDI的要求,并明确了具体的操作要求:经营企业应在医疗器械经营环节积极应用唯一标识,做好带码入库、出库;医疗机构应在临床使用环节积极应用唯一标识,做好全程带码记录。这些是公告明确表述的操作要求。
同时需注意,公告规定了上述操作要求,但并未就技术实现细节作出统一规定。例如使用何种扫码设备、医院信息系统(HIS)的具体对接方案、库存管理系统的架构设计等技术实现方式,由各主体结合自身信息化基础和业务实际确定。换言之,公告明确了”做什么”——做好带码入库、出库,做好全程带码记录,但未规定”怎么做”的技术实现路径。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在满足公告操作要求的前提下,自行选择适合的技术方案。对于基层医疗机构的临床应用场景,可参考基层医疗机构POCT抗生素管理指南了解相关应用实践。
但需澄清一个常见误区:UDI数据库上传的完成并不等同于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已全量完成UDI应用。数据库上传是注册人/备案人的数据提交义务,而经营企业做好带码入库、出库和医疗机构做好全程带码记录是使用环节的应用要求,两者属于不同主体在不同环节的独立要求,不可混为一谈。注册人完成数据库上传后,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仍需根据公告要求在各自环节落实带码入库、出库和全程带码记录的UDI应用要求。
六、采购与合规避坑指南:澄清招投标与医保报销四大误区
在UDI实施推进过程中,行业内存在若干常见认知误区,可能影响企业的合规决策和资源配置。以下针对四大典型误区逐一澄清:
误区一:完成UDI赋码及数据库上传即自动获得医保报销资格
这一认知不正确。UDI是产品追溯和目录关联的管理工具,完成UDI赋码及数据库上传是合规义务的履行,而非医保准入的决定因素。医保报销资格的获取取决于产品是否被纳入医保目录及具体的医保支付政策,UDI本身不构成自动纳入医保报销的前置条件。需要指出的是,关于UDI上传与医保报销之间的关系,目前可基于公告对UDI的定位进行推断——UDI作为追溯及目录关联工具而非自动准入决定因素——但公告原文并未就报销准入机制作出直接规定,此处为基于公告定位的推断,并非直接引用的规则条款。
误区二:完成UDI赋码即自动获得集中带量采购中标资格
同样不准确。公告本身并未就带量采购中标规则作出直接规定,UDI与带量采购中标之间的关联仅为基于公告定位的推断性理解——公告将UDI定位为追溯及关联工具,而非中标决定因素。此处为基于公告定位的推断性说明,并非直接引用的规则条款,文章不对带量采购中标的具体决定因素作出列举或断言。
误区三:UDI产品标识变更需要重新提交注册/备案变更审批
公告已明确:产品标识的单独变化不属于注册/备案变更范畴,产品标识不属于备案/注册审查事项。因此,注册人/备案人调整产品标识无需就标识本身提交注册/备案变更申请。但标识调整后须及时在UDI数据库中同步更新,以保持数据库信息与产品实际标识的一致性。这一规定减轻了企业在标识管理上的行政审批负担,但不可因此忽视数据库同步更新的义务。
误区四:分界日前生产的产品也必须补做UDI赋码
公告明确,2027年6月1日前生产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含IVD)和第一类IVD产品可以不具有唯一标识;2029年6月1日前生产的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也可以不具有唯一标识。企业应保留生产日期证据,并注意:这一条回答的是本公告下是否必须赋码,不单独回答产品在其他法规下能否销售或使用。
为便于快速参考,以下表格汇总了四大误区的核心澄清要点:
| 误区 | 错误认知 | 正确理解 |
|---|---|---|
| 误区一 | UDI赋码即自动获得医保报销资格 | UDI为追溯及目录关联工具,不构成自动准入(基于公告定位的推断) |
| 误区二 | UDI赋码即自动获得带量采购中标资格 | 公告未就中标规则直接规定,UDI非中标决定因素(基于公告定位的推断,不列举具体决定因素) |
| 误区三 | UDI标识变更需重新注册/备案审批 | 产品标识单独变化不属于注册/备案变更范畴(公告明确规定) |
| 误区四 | 2027年6月1日前库存未赋码不得销售 | 节点前生产产品可不具有UDI,可继续销售使用(公告明确规定) |
来源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后续品种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工作的公告》(2026年第21号公告),2026年3月4日发布。详情参见国家药监局UDI数据库公告详情页。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数据库平台:https://udi.nmpa.gov.cn/。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https://www.nmpa.gov.cn/。
核查日期:2026-08-10
证据状态:官方公告来源已核实,最后核查日期:2026-08-10
声明:本文内容基于公开发布的监管公告整理,仅供医疗器械行业从业者信息参考,不构成医疗建议,亦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合规操作请以官方公告原文及专业法律顾问意见为准。本文不对任何诊疗行为提供指导性建议,不做诊疗建议。
Medical Device Compliance & Sourcing
Statutory guides on FDA establishment registrations, NMPA UDI barcodes, and diagnostic syste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