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令第281号(2026年1月6日公布,2026年8月1日施行)重新规范血液、人体组织、病原微生物、生物制品等特殊货物、物品的进出境监管。对于CRO、IVD研发、细胞与基因治疗团队、实验室及跨境物流团队,能否准确判断“哪些货物被纳入”、及时完成启运前审批、严守口岸核对与记录义务,会直接影响项目进度、货物通关与合规风险。本文基于官方原文提炼内部预审清单,标注关键条文,并明确哪些问题必须向主管海关或专业顾问确认。本文仅作行业信息分享,不构成法律或海关意见,也不构成医疗建议。
一、范围界定:什么算“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
第2条将适用对象锁定为血液等人体组织、病原微生物、生物制品等关系公共卫生安全的特殊货物、物品。第28条进一步细化了生物制品的种类:蛋白、细胞因子、酶及制剂、毒素、抗原、抗体、复合物、核酸等,且明确“单位”范围包括科研、医疗、检验、医药研发外包(CRO)。这意味着CRO承接的细胞株、基因编辑载体、抗原抗体原料、病原体参照样本等,若涉及进出境且关系公共卫生,便可能落入监管范围。
与此同时,第2条给出了明确的排除项:“纳入药品、兽药、医疗器械管理的除外。”因此,已纳入上述监管体系的对象不再按本令管理。但对于IVD研发用的未注册试剂、细胞治疗企业自用的未上市病毒载体、科研用核酸样本等,监管属性需结合具体用途、生物安全风险及其他适用法规判断,不能简单认定“所有抗原抗体、核酸试剂都自动落入特殊物品管理”。企业应建立内部物料分类记录,并就模糊对象征询主管直属海关。
二、启运前审批:向谁申请、交什么、等多久
第9条明确:原则上应在启运前向申请人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审批(而非在口岸临时补办)。根据第10条、第11条,申请需提交的材料至少包括:申请表、描述性材料、安全证明、生物安全风险自评报告、病原微生物相关资料(如涉及)、实验室资质证明、运输方案证明等;首次申请单位还须提交单位基本情况资料。材料准备务必完整,尤其是首次进口或风险等级较高的物品,安全证明和自评报告将直接决定审批是否通过。
时限上,第14条规定符合条件时,直属海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签发审批单;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告知理由。企业不能把法定办理时限等同于项目总周期,还应计入材料准备、补正和运输安排。取得审批单后(第15条),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并实行核销管理。多批次业务应向主管海关确认核销口径和剩余可用数量。
三、口岸查验与放行:核对要点与硬性后果
第16条至第19条构建了清晰的查验逻辑:凭审批单申报,海关将核对货物名称、成分、批号、规格、数量、有效期、储运条件、产地及生产单位。任何不一致、超数量、包装不合格等,都可能导致不准出境或者退运、销毁。这对冷链要求极高的细胞和基因治疗产品尤其致命——储运条件不符可能直接造成整批货报废。物流团队必须在发运前执行一次“单货核对”checklist,确保与审批单完全对应。
值得区分的是,深圳市为促进生物医药通关而推出的生物医药特殊物品AI通关平台可以作为单证核对和风险识别的辅助工具,但它是地方便利措施,不能替代国家层面的海关审批。任何使用该平台的企业,仍需先行完成281号令下的行政审批,并确保所有文件与审批单一致。
四、风险责任与记录留存:企业的持续合规义务
新规第4、5条要求海关实行风险管理,对特殊物品划分动态风险等级,首次进境或恢复进境的高风险对象需经过准入程序。这意味着企业的原有分类可能因风险等级调整而触发额外评估要求。与此同时,第20条规定,收货人、使用单位须建立生产、销售、使用记录,真实完整保存不少于3年。对CRO和实验室而言,这实际要求建立起覆盖收货、储存、使用、处置的全链条内部台账。若未按规定建立记录或存在审批单违规情形,第24条明确部分违法情形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不可存有侥幸心理。
五、预审自查清单:从物品判断到留档
下表可打印或导入内部审批系统,帮助团队在进出境内快速判断合规缺口。其中“向海关确认”栏标注“是”的条目,务必在预定发运动作前取得主管海关书面意见。
| 检查项 | 具体要求 | 主要条文 | 是否需要向海关确认 |
|---|---|---|---|
| 物品定性 | 是否含有血液/人体组织/病原微生物/蛋白/核酸等,且关系公共卫生安全?是否已纳入药品/兽药/医疗器械管理? | 第2条、第28条 | 当区分模糊时,是 |
| 启运前审批路径 | 是否在启运前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提交申请?材料是否涵盖申请表、描述材料、安全证明、风险自评、实验室及运输证明等? | 第9条、第10条、第11条 | 首次申请或高风险对象,是 |
| 高风险首次/恢复准入 | 若为首次进境或恢复进境的高风险对象,是否已通过准入审查? | 第4条、第5条 | 是 |
| 审批单有效期与核销 | 审批单是否在12个月有效期内?剩余核销数量是否足够本次进出境? | 第15条 | 涉及多批次时,是 |
| 单货一致与包装 | 货物名称、成分、批号、规格、数量、有效期、储运条件、产地等是否与审批单完全一致?包装是否符合运输要求? | 第16条至第19条 | 冷链、特殊包装条件时,是 |
| 记录留存 | 是否已建立生产/销售/使用记录且至少保存3年?台账能否覆盖到每批次? | 第20条 | 首次建立体系时,建议确认 |
六、新旧流程影响速查表
由于本令同时废止旧规(第31条),且未提供旧文原文对比,下表对旧有实践标注为“需对照企业原流程”,便于团队结合自身历史操作评估差距。
| 操作环节 | 旧有实践 | 新规明确要求 | 企业行动项 |
|---|---|---|---|
| 物品准入判定 | 需对照企业原流程 | 依据第2、28条界定特殊货物、物品,并识别药品、兽药、医疗器械排除项 | 梳理在研、在运物料,记录每项判断依据 |
| 审批申请材料 | 需对照企业原流程 | 第10-11条列明安全证明、风险自评、实验室与运输证明等 | 按新清单重构申请文件包 |
| 审批时限 | 需对照企业原流程 | 受理后20个工作日;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告知理由(第14条) | 将材料准备、补正和法定办理期分别排期 |
| 审批有效期与核销 | 需对照企业原流程 | 有效期最长12个月,实施核销管理(第15条) | 向主管海关确认多批次核销口径 |
| 口岸核对标准 | 需对照企业原流程 | 核对名称、成分、批号、数量、储运等,不符可能退运或销毁(第16-19条) | 建立发运前单货核对程序 |
| 记录保存 | 需对照企业原流程 | 生产、销售、使用记录真实保存不少于3年(第20条);第24条列明部分违法情形的罚则 | 建立或升级内部追溯系统 |
七、常见问题
Q:研发用的非感染性细胞株或核酸样本是否必须按281号令审批?
A:不能只凭“非感染性”或“科研用途”下结论。第2条规定了适用范围和药品、兽药、医疗器械排除项,第28条又列出细胞、核酸等定义。具体物品仍需结合监管属性、成分、用途和风险,由主管海关确认。
Q:深圳AI通关平台的快捷功能能否替代国家审批?
A:不能。地方平台提供的是申报协同和通关便利化能力,不改变281号令规定的法定审批、申报和查验义务。实际先后顺序及平台材料要求应以主管海关和平台最新指引为准。
Q:审批单到期后项目仍需进口,怎么办?
A:第15条只规定审批单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没有给出统一的续办提前量。企业应结合下一批启运时间,提前向主管海关确认重新申请和核销衔接要求。
八、来源与条文索引
- 海关总署令第281号全文:第2、4-5、9-11、14-20、24、28和31条为本文主要条文依据。
- 深圳市口岸办政策解读:用于核对本次修订的重点,包括适用范围、风险管理和异常处置变化。
- 深圳市口岸办图解:作为官方辅助阅读材料,不替代规章原文。
- 深圳生物医药特殊物品通关平台解读:本站既有文章,用于区分国家规章与深圳地方便利化平台。
声明:以上解读仅基于公开法律文本,不构成海关法律意见或医疗建议。具体物品的分类、审批策略与合规方案,务必咨询主管海关及专业法律顾问。